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家生活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等的观念。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这就需要在学校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是在高校德育工作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心理行为训练的系统理论和知识。学思想道德修养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帮助大学生分辨是非,汲取精神营养,获得真善美的心灵启迪,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青年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看,当代大学生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正置身于利益主体多元思想道德多元和价值取向多元的历史背景。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之心不死,极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在对我大量输出的书刊影视电子游戏电脑软件等精神文化品,宣扬资本主义价值观,同我们争夺青少年一代。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资阶级腐朽思想及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思想都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许多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电子信息网络广泛覆盖的今天,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以网络为载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声势大难于控制的特点,对青少年影响极大,对思想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仅要从治理社会大环境入手,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要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开设思想道德修养课,对大学生进行有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爱主义集体主义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艰苦奋斗创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它对于引导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及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使这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情,我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一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的典型。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同服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家同时生的。而道德的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如家制定法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维持。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也没有无义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学理含义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2道德的特征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2道德不依靠家强制力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的帝王条款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3道德的功能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之如水,有公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古代这片土壤,以传统的视角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公制礼,引礼入法 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以道德义对待法律义。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