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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原创浅谈秦朝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2024年09月01日 开云

  秦朝的法律规定非常详细,即便是一个民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否则一旦触犯到了法律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为了使民众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商鞅还要求百姓在犯罪之后必须要将罪行记录下,然后呈交到官府。

  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将罪行上报给官府的话,那么就会被处以重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少会有人铤而走险去犯罪。

  而在秦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当有一条规定就是有罪者皆罚,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触犯到了法律就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所谓的有罪者皆罚就是指只要有人触犯了法律就必须要将其绳之以法。

  这一条规定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因为只有人人都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才能够保障家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面前人人等

  在秦朝,法律面前人人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思想,秦朝统治者十分重视这一点,也因此在当时的秦朝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在秦律有一条规定是这样说的子之母,虽子之妻,非其有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对于一个人说,他的父母是他唯一的亲人,而他自己是他唯一的儿子,无论他是什么身份地位,都不能拿这个身份地位去与他人进行比较。

  当时的社会也没有现在这样的思想和法律,所以当时人们会对自己的父母有一种敬畏感和依附感。

  这也是为什么在秦律会有这条规定存在。因为法律对每个人都是等的,不管是什么身份地位不管你有多大的功劳和贡献,你都不能比其他人高人一等。

  如今我们家虽然没有像秦朝那样采用三纲和五常等封建道德思想进行约束和管制,但我们家也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但三纲和五常等封建道德思想已经被现代社会所摒弃了,因为这些思想并不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

  三重刑论

  严刑峻法是秦朝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其在秦始皇统治时期的极端化发展,使秦朝在其统治下成为了一个残暴冷血残酷无情的家,秦朝的法治思想也由德治走向了法治,导致了秦朝最终的灭亡。

  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都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仁义是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主要内容。但是在秦朝统一六之后,法家思想逐渐成为了秦朝统治思想的主流。

  法家认为人之性恶,人之情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因此,统治者应该用严刑峻法约束和治理民众,以此达到巩固政权统治家的目的。

  法家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人民则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人民应该积极地配合法律的实施。如果民众不遵守法律,那么统治者就应该严刑峻法惩治他们。

  由此可见,法家思想是一种典型的重刑论思想,与儒家思想对民众要德治仁政完全不同。因此秦在建立家之后不久便通过焚书和坑儒两大手段推行重刑主义,以此强化秦律的严刑峻法。

  在焚书和坑儒,焚书主要针对于儒家经典与诸子百家的著作进行销毁;坑儒则主要是针对一些在民间流传较广且有较大影响的谶纬书籍进行销毁。

  秦始皇统治时期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在其统治期间实施了焚书坑儒这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便是为了彻底消灭儒家学说所宣扬的仁政和德治。

  秦始皇之所以会做出这一决定,是因为他认为儒家学说所宣扬的德治思想已经与秦朝所推行的法治思想完全不同了。

  四以法治

  秦统一六,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集权的封建家,从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开始,秦便以法治。

  秦的法治思想以法治为主,主张以法治,用法律维护君主和家的利益,建立集权的政治制度。

  在法律面前人人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特权,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秦孝公时期,商鞅就提出了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在皇帝或者是君主亲自参与下制定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得到贯彻实施。

  所以在秦朝建立之前,秦就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规范人们的行为。

  比如初税亩废井田等法令,都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秦孝公时期提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今夫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而人主之所执者,莫如法。夫法令者,先定已而后合,以使天下知所避就。而百姓不知所避就就也。是故先王之法民上而政事下。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法律是家治理的基本工具和手段,是治理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实际治理家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民众并没有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他们往往只会根据自己主观意识去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所以要想真正地管理好家就必须先对民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

  五重视法制教育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教育水是衡量其是否能正确实施统治的重要因素。秦朝统治者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对于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

  秦皇曾说法者,天子之事也,天下之准绳也。将法律视为家最高权力机关皇帝行使其立法执法和司法职能的工具,认为只有皇帝才有权制定法律并对法律进行解释,其他人都必须遵守。这种将法律视为天下之准绳的思想,实际上反映了秦朝统治者对立法和司法的重视程度。

  除了有专门的法律官吏从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外,秦始皇还在全设置了专门的博士官职,这是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地位的官职。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自孝公以,至始皇之时,十有余年矣。天下广土,万民均服,到海,西到河。皇帝作教广土之,明德慎罚,不敢荒宁。博士就是秦始皇在全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研究和解释的官员。秦王朝为了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还建立了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制教育制度。

  首先是实施以儒家经典为核心内容以儒家文化为载体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内容的法制教育体系。

  自西汉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社会政治生活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主张德治和仁政,提倡以德治以民为本。德治与法治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与统一。

  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创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教育体系秦律。其次是实行以吏为师的法制教育制度。秦王朝还根据需要,在全范围内设立了一批以法律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和教师,培养专门人才。学校教师是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的表率,也是传播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

  六法的作用

  秦是第一个建立集权制度的封建家,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秦代统治者认识到法的作用,并且通过一系列措施保证法的实施。

  首先,家政权机关和各级官吏要带头遵守法律,做到执法公公正。

  其次,统治者还把法作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使法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再次,法律是由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秦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

  在加强法制建设上,秦代统治者还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在设立律博士官职,以研究制定法律;在地方上,也设立了一些官,负责掌管法律和解释法律;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机构体系。

  在加强立法工作上,秦朝统治者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如田律金布律大戴礼记睡虎地秦简等。

  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如金布律效律等。同时还设立了一些新的部门和机构如狱司狱掾等。

  在司法方面也做了一些改革如改决狱;设置廷尉以加强最高审判机关的职权;在监狱内设立长史一职监督官吏依法办案;在地方上则建立司空监督官吏依法行政等等。

  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方面还有一些措施如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规定了执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了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等。

  作者观点

  法者,治之端也。法家将法律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认为法是家治理的根本,是治的根本。他强调法律是实现治之端,他认为法者治之端也,要通过法律维护统治秩序。法家还将法与术相结合,主张通过法治实现政权的稳固。

  法家将君主与法律关系作为君臣关系的一种形式,把君主的个人意志视为法的本质,君主是法的人格化,是家法治的代表。法家对君主权力与法律关系的认识是超前而又具有进步意义的,他将君与法个人与家与社会都统一起考虑问题。他将君权和民权视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韩非子·显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2.汉书·律历志君之所以为君者,法也;吏之所以为吏者,术也。法者,所以定是非,察奸邪,禁暴乱也;术者,所以行赏罚,救危困也。

  3.新语·道基无为而无不为。

  4.韩非子·显学凡法之所加,智者弗能避;明之所加,愚者弗能除;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则民无所逃于道矣。

  5.汉书·律历志刑德相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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